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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1与被执行人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1法定代理人黄某被执行人唐某2。申请执行人唐某1与被执行人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2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某1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抚养费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1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4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某2在银行有存款,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桂1281执3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某2的银行存款1348元。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唐某2于2017年3月13日已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意将被执行人唐某2于2017年3月27日购买的海信彩电3800元抵扣抚养费。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唐某2自动缴款902元(其中案款852元,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