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向良、罗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向良,罗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丁向良,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罗学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向良、罗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向良、罗学江给付贷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21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丁向良在延寿农商银行加信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17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丁向良、罗学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丁向良、罗学江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