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义和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336号原告范义和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义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范义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志成人民陪审员 唐险峰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