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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永忠与戴益成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忠,戴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忠。被执行人戴益成。申请执行人姚永忠与被执行人戴益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16)湘31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宽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等损失共计68636.48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经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2执24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杨明松审 判 员  邓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