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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延洪、陈宗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延洪,陈宗瑞,赵爱梅,王磊,左朝红,王秋阁,张典军,徐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姜延洪,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陈宗瑞,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赵爱梅,女,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宗瑞之妻。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左朝红,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王秋阁,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典军,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徐清勇,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姜延洪与陈宗瑞、赵爱梅、王磊、左朝红、王秋阁、张典军、徐清勇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