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继伟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伟,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204号原告:刘继伟,1982年生。住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森,男,1946年,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于沃村后浅庄**号。身份证3421271946********。被告:张涛,男,1990年生。住淮滨县。原告刘继伟诉被告郑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培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当庭出示2017年1月26日欠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刘继伟人民币42000元,2017年春运结束还。借款人张涛。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借原告刘继伟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1×××96。开户银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收款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