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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树亮、王花先等与郑桂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亮,王花先,郑桂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14号原告:吴树亮,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花先,女,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郑桂美,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吴树亮、王花先与被告郑桂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郑桂美所有的鲁V×××××号车辆进行查封。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