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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天澄电子电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天澄电子电线有限公司,王永华,杨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5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832177K,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路117、119、121号。负责人:胡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784X9,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南楼村。法定代表人:叶熙荣,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阴市天澄电子电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5576X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三路。法定代表人:冯译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华,男,汉族,1977年7月6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杨仕霞,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青阳支行)与被行人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青公司)、江阴市天澄电子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澄公司)、王永华、杨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东青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青阳支行借款本金4999001.14元,天澄公司对东青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永华、杨仕霞对东青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因东青公司、天澄公司、王永华、杨仕霞末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青阳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5027401.14元及利息,此款由被执行人天澄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付3349311.14元,余款于2017年7月30前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青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椐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陈红英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