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363李军与陆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陆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63号原告:李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陆健,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李军与被告陆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3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