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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映春、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春,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映春,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清,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映春与被执行人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