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小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登强,谢小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龙安村5组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2406162D。法定代表人:杨登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文慧路17号香槟花园3栋26-3,组织机构代码32047108-X。法定代表人:张永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登强,男性,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谢小琴,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龙安村*组***号。上诉人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登强、谢小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同一行政辖区,涉案合同标的暂定为2700万元,已超过2000万元应由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在重庆市南川区。该合同金额虽暂定为2700万元,但被上诉人重庆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合计不到200万元,未达到我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因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强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