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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3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李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李景平,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云0625执3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景平之妻邱德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支行的储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景平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平之妻邱德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支行的储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