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樊木珍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湛春华,樊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湛春华,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镇高联村。被执行人樊木珍,女,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镇高联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湛春华、樊木珍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6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湛春华、樊木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春华、樊木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湛春华、樊木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