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培海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培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40号罪犯何培海,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被告人何培海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2月2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何培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培海自2012年元月开始,虚构其做房产、工程生意等事实,隐瞒已婚真相,骗取被害人郜某某、李某、王某等三人的信任,与三人发展为恋爱关系,以工程款周转不开等理由分别骗取三人现金772000元、20000元、85000元。罪犯何培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培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培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培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