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尚国举、徐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举,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尚国举,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尚国举与徐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