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曾用名邓安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生磊,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左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张生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租赁服务器给秦彬(已判决)等人用于创建www.52auag.com等色情网站,并提供技术维护、收取租赁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秦彬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创建、经营色情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取违法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交待,悔罪态度诚恳;3、被告人牟利数额较小,属间接牟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租赁服务器给秦彬(已判决)用于创建www.52auag.com色情网站(在该网站随机下载的50个视频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均存在淫秽色情情节),并提供技术维护、收取租赁费用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兰公鉴字(2016)011号】、网上提取证据材料来源说明、网站录屏、视频光盘证实:兰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6年11月29日对淫秽色情网站域名www.52auag.com随机下载淫秽视频50个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送检。经鉴定,送检光盘内的50个视频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均存在淫秽色情情节。视听资料(1)网站截图之一证实:该网站网页有“澳门威尼斯人赌场”等广告内容。(2)光盘1张证实:兰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6年11月29日对淫秽色情网站域名www.52auag.com随机下载淫秽视频50个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经审查,以上视听资料均属于淫秽色情情节。3、书证(1)邓某与秦彬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邓某从2014年度通过为秦彬提供服务器,收取秦彬服务费。(2)服务器账户密码清单证实:经被告人邓某确认的其租用给他们使用的网站及网站管理的用户名和密码。(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彬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4、同案犯秦彬供述:我大约从2015年4、5月份开始经营淫秽色情网站。我的网站是我在A5论坛上找的,直接复制别人的网站框架,花了300块钱,网站上淫秽视频也是我在A5论坛上买的,然后链接到我的网站上,大约有上万条链接,点击这些链接就可以观看淫秽视频、图片、小说等内容,我是通过QQ和他们联系的,利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向他们付费,人民币500元一个月,服务器是通过淘宝联系的,叫邓某的,每个月支付500元费用,现在一共支付有5-6千元了。我的微信号是×××。我的支付宝账户是我的手机号17781572589。我最开始是通过我的QQ号13×××73联系的,他的QQ号是23×××20,那个提供服务器的人知道我是在做色情网站对服务器进行远程维护。我都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方式付款,他的支付宝账号是×××@vip.163.com,微信号是×××。被告人邓某供述我从2012年开始在美国、广州、和香港租用服务器,之后又分成小服务器租给客户建立网站使用,一开始是电脑游戏为主,后来在2015年以后开始租用美国独立服务器以及vps以及域名的出售,然后转租给我的客户,按月、按季、按半年进行收费,我主要是提供空间,他们自己搭建各种网站,有游戏网站和电影网站还有公司网站,还有开办色情和赌博网站的客户。色情网站大约有300个左右,博彩网站大约有几十个。我的客户出现问题了,我就在后台给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我每月向他们收取租金4、5百元左右,有的独立服务器收3000元左右,一般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微信也有,但是很少。我的微信号是“×××”,QQ号是”23×××20、2304897225、651967387”,我的支付宝是chinshbdj@vip.163.com,钱都是打到我的工商号卡上。他们做淫秽色情网站和赌博网站我卖服务器收入一共收入大约有10万元左右。客户具体使用的域名在服务器后台绑定,都可以看到,在我的电脑上都有。其中一部分域名是http://www.j2012.com、http://www.ady66.info、http://www.2010b.com、http://www.h2014.com、http://www.fl32f.com、http://www.n2009.com、http://www.ggxiao.com、http://www.911zg.com、http://www.b2061.com、http://www.o2012.com、http://www.2005h.com、http://www.dz5678.com、http://www.fxe9.com、http://www.b2029.com、http://www.2011d.com、http://www.2012d.com、http://www.2010d.com、http://www.2012e.com、http://www.g2009.com、http://www.x2013.com、http://www.x2008.com、http://www.x2002.com、http://www.se2010.com、http://www.2021h.com、http://www.laalaalaa.com、http://www.mm2172.com、http://www.f2014.com、http://www.f2011.com、http://www.f2004.com,此外还有一部分。微信号为×××(qb1680)的人从2014年12月开始租用我的服务器空间,建立淫秽色情网站,中间停了半年的时间,后来2015年12月又开始租用我的服务器,500元一个月,建立的也是淫秽色情网站。我知道在我租给他人使用的服务器上建立的淫秽色情网站52auag.com上下载的50个淫秽色情视频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均被鉴定为存在淫秽色情内容。6、综合证据(1)综合材料说明、发破案经过对该案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邓某系被抓获归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曾用名邓安安,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6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湖北省松滋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2017)鲁1324刑初176号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被告人邓某是否适用缓刑作出评估,松滋市司法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告人邓某做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同意邓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创建、经营色情网站,提供技术性服务,租用服务器并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人邓某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以牟利为目的,租赁服务器给秦彬用于创建域名为www.52auag.com色情网站,提供技术维护,并以每月500元收取租赁费用直接牟利共计9000元,其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经鉴定,在该网站随机下载的50个视频及24个淫秽色情网站截图均存在淫秽色情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间接牟利”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邓某依法适用缓刑,并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西勇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