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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78幢一层西边Y3(原染布车间)。法定代表人:梁朵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红,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莉国,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江东小康城29幢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080229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莉国所有的坐落于金童花园A幢4单元3层301号房屋一套、金童花园A幢4单元6层601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设立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莉国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313MW宝马牌小汽车壹辆,车辆在平安银行昆明颐高支行设立抵押。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于2017年5月17日发函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莉国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澄江县象山脚土地一宗拍卖款参与分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76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076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