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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宝兰与刘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兰,刘学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210号原告:王宝兰,女,1959年6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学英,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宝兰诉被告刘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宝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学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兰撤回对被告刘学英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