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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江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江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裙楼406-408室,注册号500103000035235。法定代表人:杜微,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68864236K。法定代表人:张贤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8715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支付20000元,7月支付15000元,8月支付15000元,9月支付15000元,10月支付15000元,11月支付7150元。(二)被执行人案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本案执行费。因本案支付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