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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光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199号被执行人杨光碧,男,生于1980年4月3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鄂28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碧现监狱服刑,经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家中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