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尚平、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平,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陈尚平,男,1955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金雀山路162-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168119。法定代表人孙源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尚平与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