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陈永建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建,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建,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陈永建申请执行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2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2月20日,被执行人张波尚欠货款3万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波在2017年7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建2万元,余下的1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能付清,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3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帅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