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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辉与程木春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程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黄辉,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程木春,男,汉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黄辉与程木春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