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辉与程木春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程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黄辉,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程木春,男,汉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黄辉与程木春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