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94号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B1LF2U1-1。法定代表人:于增超,总经理。被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9925547-1。法定代表人:韩文花,总经理。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莲县金万城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