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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芷鲜与宋宜兵、第三人广安市鼎虹娱乐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芷鲜,宋宜兵,广安市鼎虹娱乐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40号原告:张芷鲜,女,生于1981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宋宜兵,男,生于1983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第三人:广安市鼎虹娱乐城,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投资人:夏仁均。原告张芷鲜与被告宋宜兵、第三人广安市鼎虹娱乐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芷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芷鲜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芷鲜负担。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