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文平与张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平,张明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36号申请人:赵文平,男,汉族,平原县。被申请人:张明广,男,汉族,住武城县。申请人赵文平与被申请人张明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文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明广驾驶的鲁N406**号中型箱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赵德立提供鲁NPN7**号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明广驾驶的鲁N406**号中型箱式货车予以查封;将担保人赵德立的鲁NPN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