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33冯某某与陈某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冯某某与陈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陈某应支付给冯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595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冯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到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车辆信息。5、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6、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进行查询。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崔传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