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起义与戴振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起义,戴振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98号原告:陈起义,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振泰,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起义诉被告戴振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二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