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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顾秀珍与张仁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秀珍,张仁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28号原告:顾秀珍,女,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江,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4479。负责人:吴旭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茵,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秀珍与被告张仁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顾秀珍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