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淑霞与李旭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霞,赵淑珍,李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29号原告:周淑霞,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110190243,住海伦市东安街5委35组。被告:赵淑珍,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011230246,住海伦市海海鹤小区7号楼2单元402室。被告:李旭东,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411210817,住海伦市海海鹤小区7号楼2单元402室。原告周淑霞与被告赵淑珍、李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周淑霞与李宝贵(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赵淑珍、李旭东协助原告周淑霞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00年2月10日,原告周淑霞与李宝贵(系被告赵淑珍丈夫,被告李旭东父亲,已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宝贵将其自有的座落于海伦市东安街5委35组(面积24平方米,房权证海房字第0003226号)的1间房屋出卖给原告周淑霞。原告周淑霞按约定交齐房款2000.00元,李宝贵将该房屋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周淑霞。后李宝贵去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淑霞与李宝贵(已故)于2000年2月10日签订的座落于海伦市东安街5委35组(面积24平方米,房权证海房字第0003226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赵淑珍、李旭东协助原告周淑霞办理李宝贵(已故)名下的座落于海伦市东安街5委35组(面积24平方米,房权证海房字第0003226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周淑霞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