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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广明诉被告张永加、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明,张永加,张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221号原告:王广明,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张永加(常用名:张永佳),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个体。被告:张玉芬,女,1971年9月30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个体。原告王广明诉被告张永加、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宪伟审判员  于中洋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