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0号之二被执行人:邓仕成,男性,1992年10月8日出生,422823199210082737,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787号判决,于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秦裕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裕籼给付XX劳务工资50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本案案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秦裕籼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裕籼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洪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