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与王有贵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622号移送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有贵,曾用名王友贵,男,1976年4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移送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2016)渝0108刑初129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有贵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