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平展与邓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平展,邓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76号之一原告:卫平展,男,汉族,194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邓春平,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香洲区。原告卫平展与被告邓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卫平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平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