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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平展与邓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平展,邓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76号之一原告:卫平展,男,汉族,194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邓春平,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香洲区。原告卫平展与被告邓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卫平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平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