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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若恒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若恒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173号之一原告: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F30F室,组织机构代码58788502-X。法定代表人:肖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锋、黎萍(实习),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若恒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5号1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5569430R。法定代表人:甘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龙文洪,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若恒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广州若恒工控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恒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