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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庆宗与宋得贺、郭某某借款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394号被拘留人郭某某,女,1970年1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2000)兰经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郭庆宗与宋得贺、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郭某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郭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