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庆宗与宋得贺、郭某某借款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394号被拘留人郭某某,女,1970年1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2000)兰经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郭庆宗与宋得贺、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郭某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郭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