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69号原告:冯某,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