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郝会来、王木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会来,王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郝会来,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王木林,男,汉族,1947年5月22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郝会来与王木林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