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忠付与绩溪县徽伊村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付,绩溪县徽伊村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31号原告:唐忠付,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绩溪县徽伊村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郎家溪27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唐忠付诉被告绩溪县徽伊村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唐忠付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忠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绩溪县徽伊村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唐忠付负担。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