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陶业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367号起诉人:陶业辉,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陶业辉的起诉状。起诉人陶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停止侵占破坏盘石村第5生产队三官社屯陶业辉户管理使用的竹林、土地;二、竹林恢复原状费用5800元,由被告负担;3、因诉讼须要证人词及产生一切交通费、误工费共3675元由被告负担。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上午11时,江口镇盘石村5队三官社屯耕作区范围,起诉人陶业辉户房屋前竹林、土地,陶华坤亲叔侄5人(属盘石村第11生产队大社屯人)蓄谋武力侵占并破坏陶业辉户竹林、土地,当日已经由江口镇派出所民警现场制止,该竹林、土地是盘石村第5生产队三官社屯集体土地,1981年承包分配给盘石村5队三官社屯人,陶业辉父亲陶创基户管理耕用(陶创基1994年病故),该户的房屋外四周的竹林、土地与大路小路为界,房屋坐北向南,西面的村路1956年通行至今,东面北面是村路,南面人行小路,四周路围绕的房屋、竹林、土地从陶创基至陶业辉户管理耕用至今,经历37年漫长时间,从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土地和农植物纠纷,陶华坤亲叔侄5人想通过武力强夺5队三官社屯陶业辉户管理耕用的竹林、土地。为此,起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为土地属权争议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陶业辉在未经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情况下,直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业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