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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涂建强、郑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建强,郑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77号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5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114235XG。法定代表人:夏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涂建强,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郑婷,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建强、被告郑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与涂建强、郑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