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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森、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森,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牛森,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建设大街199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关于牛森申请执行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