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07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陈靖、陈永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陈靖,陈永平,于美英,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0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77号(联合广场)。负责人:曹云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该行员工。被告:陈靖,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陈永平,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于美英,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陈靖、陈永平、于美英、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