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翁勇、陈治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勇,陈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勇,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东风汽车神宇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治锋,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申请执行人翁勇与被执行人陈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勇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偿还翁勇借款90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2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治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7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治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月13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治锋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治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治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治锋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陈治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勇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2017年6月21日下午,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治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翁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平审 判 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