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学玲与于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玲,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于学玲,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58-3号162。身份证号码:210111198103144227被执行人:于斌。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学玲与被执行人于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辽0103执201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4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刘冰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