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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675号原告: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F区233室。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大猛,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献,该公司员工。原告诉称:被告与江苏哥伦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布股份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了一份《中央广场招商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三角花园“中央广场”项目,提供商业物业部分的招商代理服务。之后,被告与哥伦布股份公司、原告公司又签署一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哥伦布股份公司将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招商服务,被告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招商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招商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3260123.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招商服务费198.1297万,分4次付清;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现金100.8729万元,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支付现金30万元,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现金30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支付37.2568万元;二、以上款项打入原告账户,账户名: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无锡锡沪支行,账号:12×××62,三、原告在收到调解书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涉及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和纠葛。五、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任何一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16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人民陪审员  姜绍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