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治中与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及许永筻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治中,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许永筻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治中(曾用名王志忠),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景阳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才,执行董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永筻,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王治中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永筻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治中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治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治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斓审判员 宋立峰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小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