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少伟、陈文群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少伟,陈文群,闫尚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少伟,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文群,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闫尚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少伟、陈文群、闫尚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鄂0606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丁少伟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丁少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丁少伟、原审被告人陈文群、闫尚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丁少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少伟撤回上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翀审判员 代红存审判员 郭元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帮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