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维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恢20号申请人李某,男,1959年12月10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李维兴,男,1987年11月24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维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维兴刚从云南省临沧监狱刑满释放,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李某家庭较为困难。现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李某给予20000元的涉诉特困救助,申请人李某同意终结本院(2014)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