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蒙建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东起假日酒店一、二、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尚敏,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兰,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瑾,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建傧,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珩,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田阳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豪,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住田阳县。上诉人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因与被上诉人蒙建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1日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邹瑾,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珩、许芳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意愿,并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延期宣判申请书,本院照准。后三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蒙建傧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撤���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1元,减半收取14990.5元,由上诉人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梅君审判员 罗金瑞审判员 何双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